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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密市废品收购站养狗咬伤如厕者 被判赔偿1.7万
时间:2024-06-13    点击:91
很多乡村百姓或者一些废品收购站都有养狗的习惯,为的是能看家护院,但是,如果出现狗咬人的情况,应怎么区分责任,怎么进行赔偿?2014年6月11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判决由被告陈楼赔偿原告李银召各项费用共计17182.9元。
现年61岁的李银召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刘沃村人。2013年8月8日,李银召在曲梁镇蒋坡村赶集买菜期间,因肚子不舒服,情急之下到曲梁镇蒋坡村人陈楼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角落盖的一间厕所方便,因为着急且对地形不熟悉,加之该废品收购站没有院墙,误入废品收购站内,被陈楼饲养的狗咬伤腿部。随后在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和新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治疗,期间陈楼向李银召支付过1000元钱,因对责任承担发生争议,拒不向原告支付赔偿。原告李银召遂于2013年10月10日诉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3万元。
而被告陈楼辩称:原告被咬伤时,其不在现场,并且自己饲养的狗一直都是拴着的,原告被饲养的狗咬伤,是因为原告存在过错,与自己无关。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银召被被告陈楼饲养的狗咬伤,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对其所饲养的狗将原告咬伤的事实予以认可。被告饲养的狗虽然是拴着的,但其在临街且未设院墙的废品收购站饲养狗,又未设警示标志,原告是在着急方便且不知被告废品收购站内养有狗的情形下,误入被告饲养有狗的废品收购站内,原告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被告对此亦无证据予以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陈楼赔偿原告李银召各项费用共计17182.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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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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