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已经向有关部门备案的;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二、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申请退付增值税的,适用本办法。
三、退税比例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四、退税申报资料
(一)纳税人在2009年、2010年第一次申请退税时,应向初审财政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1、向省专员办事处提出退税书面申请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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