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安区一废品收购站因偷税805万元国家税款(费)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查处,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废品收购站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三项合计1439.44万元。
据了解,此案系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在“三打两建”行动中发现该废品收购站存在涉税违法的嫌疑后,移交市税务稽查系统办理的。深圳地税第四稽查局接到该案后,随即全面开展稽查工作。由于经侦部门对该案移交的资料有限、案件涉及部门广、该收购站主要负责人已被羁押以及当事人拒不承认逃税事实等情况,稽查人员采取了内部突破和外围推进的方法,多方取证,并先后4次采用律师现场见证的方式与当事人沟通,经过长达一年的时间,最终使该收购站的偷税问题“水落石出”,税务机关依法对该收购站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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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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