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内危险废物日益增多,危废不仅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还潜在着对土壤,地下水,大气的污染。居民对待危险废物问题十分敏感,极力反对在自己的居住区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场。
目前工业危险废物的常用处理方法是焚烧处理,焚烧可以有效破坏废物中的有毒、有害、有机废物,减少废物的体积和质量,有利于废物的安全处置,是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的最快捷和最有效的技术。然而焚烧过程可能会造成二次污染,因此,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同时,更好地解决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是中国现阶段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贮存、配伍及焚烧处置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9年,2001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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