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废旧物资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充分听取产废、回收、用废等有关各方面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国家财政部拟于10月14日(星期五)召集中再生协会在的再生资源有关部门,召开废旧物资增值税政策座谈会。
1、“征税方案”。其主要内容是:在产废环节,对一般纳税人按17%征收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按6%征收并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对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在回收经营环节,对一般纳税人减按13%或10%征收在增值税,纳入增值税转型范围,并免征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按4%征税并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在用废环节,对利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一律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其购入的废旧物资凭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免税方案”。其基本内容是:在产废环节,对所有单位或个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及居民个人)销售废旧物资均免征增值税;在回收经营环节,对所有单位或个人免征增值税;在用废环节,对利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对于其企业所得税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
3、“简易方案”。其基本内容是:比照旧货的增值税政策,对所有销售废旧物资的单位或个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征减半收增值税,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金。
4、其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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